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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民弟贩卖毒品案辩护词(2)
www.110.com 2010-07-08 13:31

 

由此可知,手语也有方言。上述具有初中、高中、大专文化的聋哑人对电视台的标准手语都难以看懂,被告人方民弟是个在仙居乡下农村土生土长的农民聋哑人,只上过不到两年聋哑学校,对标准手语懂得就更少了,被告人只懂得仙居手语方言。所以,对被告人方民弟讯问,应聘请懂得仙居手语方言的仙居聋哑学校的老师任翻译,这与不懂普通话只懂得仙居方言的一些仙居人须懂得仙居方言的人做翻译的道理完全一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充份考虑这一实际情况,没有聘请不懂仙居手语方言的椒江或临海聋哑学校老师做翻译,而是聘请懂得仙居方言的仙居聋哑学校老师做翻译,从程序上保障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表达被告人自已的真实意思。

因此,侦查机关就被告人向汪皆斌购买海洛因一事聘请不懂仙居手语方言的永康聋哑学校人员任手语翻译对被告人所作讯问笔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规定,属程序不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3、认定被告人在上海向新疆人购海洛因25克,证据不足。因只有被告人供述,况且前后矛盾,而没有其它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能认定。

4、有证据可认定的,被告人出售海洛因共二次,数量共1克。一次是售给周旭勇、徐伟军,数量为0.5克,得款350元;一次是售给朱苏伟,数量0.5克,得款350元。至于其他人所做的的向被告人购海洛因的陈述,与被告人口供不相吻合,根据纪要》规定,不能认定。

5、被告人辩解在其家查获的海洛因中有15克是无锡人黄翠平的。黄在陈述中承认她是吸毒者,每天都要吸,她从无锡到仙居一直住在被告人家,带着海洛因吸食。黄称她吸食的海洛因都带在身上,没有放在被告人家。本辩护人认为,她不可能把这么贵重的海洛因大数量带在身上。所以,被告人的这一辩解符合情理,请法庭考虑。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海洛因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情节特别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更应作海洛因的含量鉴定。而本案对所查获的海洛因只作了定性鉴定,而没有作定量鉴定。

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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