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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环节证据的审查与运用(10)
www.110.com 2010-07-08 13:22


  察微析疑法。这种方法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直观地察言观色,察微析疑,发现问题。审查逮捕时,一些承办人认为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去提审犯罪嫌疑人。其实很多案件都有提审犯罪嫌疑人的必要,特别是一些“边缘”案件和有疑点的案件。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公正,犯罪嫌疑人有何辩解、是否有翻供倾向,都可以通过直接接触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而予以解决。同时,还可直观地了解犯罪嫌疑人表情、精神状况、记忆、认知、语言表达、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能力。了解这些情况,有利于辨明真伪,把好证据关,并且能发现一些从案卷中发现不了的问题。如文某失火案,案卷中嫌疑人文某的讯问笔录完整流畅,并与其他证据也能印证。但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发现文某是个听力和语言表达都有障碍的人,根本叙述不清作案经过,更不可能清晰完整地叙述案件经过,以此判断讯问笔录不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真实口供的记载,至少说不是口供的原貌。于是,承办人更加重视核查该口供的真伪。后来经核查发现有不少细节是侦查人员为了和自己掌握的其他证据材料一致而擅自增加的。可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察微析疑至关重要。此外,有时通过询问有关证人,也能察微析疑。某抢劫一案中,在卷宗里有其妻一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最后的签字非常工整。后来复查此案时,承办人员发现其妻根本不识字,是个文盲,签字是别人代签的,那么,这样的一份证言就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佐证分析后,才能予以采信。
  比较取舍法。比较取舍法就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前后发生变化的同一证据进行对比,去一取一的分析方法。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常见的现象,常有先供后翻、时供时翻的情况发生,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要想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进行真伪辨别,就要对其先后不同的供述进行对比分析,如果犯罪嫌疑人原始供述中有关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等具体情节明确具体,且多次供述的内容一致,原始的供述真实性就大。如果犯罪嫌疑人原始供述抽象笼统,且反复性较大、前后矛盾,就有虚假的可能。在审查时,首先要审查分析原来的供述是否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如能印证翻供原则上不能采信;否则,翻供能得到印证,则原来证据就要考虑不应采信。其次,分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因素和外部原因,从中认定哪次供述才是真实的。翻供原因常见的有:一是因刑讯逼供导致先供后翻;二是为了逃避罪责而推翻前供;三是因代人受过而把别人的犯罪事实说成自己的行为;四是因串供或因他人通风报信而翻供。要针对翻供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比和取舍,从中确认某次口供或某种口供具有可信性。再次,通过供证分析其翻供的真实性。特别是要注意分清是“先证后供”还是“先供后证”,一般情况下“先供后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真实性较大,而“先证后供”的情况下其供述的真实性就相对差一些。通过这种分析进行一番证据取舍,就可以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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