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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夺也应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www.110.com 2010-07-08 11:15

   近年来,一些地方特殊抢夺(即小额抢夺)案件较为突出,嫌疑人多利用被害人在菜市场买菜或在商场购物掏钱之机,乘其不备,抢夺走被害人手中小额现金,给群众以不安全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然而当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查实其多次抢夺事实,但因其累计抢夺金额不及标准(一般为500元),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司法解释,多次盗窃(累计盗窃金额不及追诉标准)的,能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多次抢夺(累计抢夺金额不及追诉标准)的,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类现象在各地具有普遍性,使得不少群众感到十分困惑,为什么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大一些,且更易演变为抢劫的抢夺行为(指累计金额不及追诉标准的多次抢夺行为)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就是在有关抢夺的立法问题上存在不足,亟待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与抢夺罪均属,在司法实践中,两种犯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均是相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述两条规定,对应的三个量刑档次中,处刑的范围也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有多次盗窃的处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却没有多次抢夺的处刑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多次抢夺(累计抢夺金额不及追诉标准)的自然就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精神,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进行修正,增加多次抢夺的处刑规定,即把多次抢夺(累计抢夺金额不及追诉标准)的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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