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机关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是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的部门。直属机构的数量和职能因各届政府的机构设置和法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第九届中央人民政府设置的直属机构共有17个。
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行法律的授权规定而出现。
(二) 制定权限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超越一个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是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对此有两个解决办法,
第一,是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它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需要制定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的职权,但是对它们的职权范围尚有待于国务院作出明确划分;规章中将规定的措施只能由国务院规定或者采取的;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务院作出规定的;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
第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它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需要规定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国务院已经对它们的职权划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的事项,法律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规定的。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否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单触制定的规章无效。
(三) 制定程序
规章制定程序是指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的程序。修改和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务院部门可以依照职权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部门规章。
1、立项。是决定进行部门行政规章制定工作的程序。
2、起草。是国务院部门提出规章初步方案形成送审稿的程序。
3、审查。审查是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部门规章草案的程序。
4、决定和公布。决定是审议部门规章草案并作出最终决定的决策程序。公布是将经过决定程序的部门规章向社会公开公布使公众知道的程序。
5、备案与解释。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律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部门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四) 监督程序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盛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部门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改变或者撤销规章的权限是: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盛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1)超越权限的;
(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5)违背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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