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特制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九十九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同日废止。
局 长:田力普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第一节 考试报名
第一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其参加考试的考点之一,以现场报名、信函报名或者网上报名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报名。
第二条 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一)报名表及照片;
(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工作证明原件。
现场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原件接受查验;信函报名或者网上报名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原件到其所选考点知识产权局接受查验。
报名人员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报名表。
第三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报名人员的报名表原件及有关信息数据上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准考证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制作。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名人员发给准考证,并将本规则中要求应试人员了解的事项通知该报名人员。
第二节 考场设置与考场人员配备
第五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设置考场。设置考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考场的应试人员人数为30名,余数不足30名的单设一个考场;
(二)每位应试人员一个桌位,应试人员横向之间应当有一个桌位以上的间隔;
(三)每个桌位的右上角应当粘贴应试人员姓名及准考证号码;
(四)考场周围环境应当安全、安静,不得使用阶梯教室作为考场。
第六条 各考点应当设总监考人一名,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局长或者副局长担任,总体负责该考点的监考工作;每个考场应当设男女监考人员各一名,负责该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总监考人应当至迟于考试前一天召集由全体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参加的监考职责说明会。
第七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配备保卫和医务人员,协助维护考试秩序,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八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考场附近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处理有关事务的场所。
第三节 试卷运送和保管
第九条 考试试卷和答题卡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运送至各考点,具体事宜和保密义务由双方约定。
第十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配备专门的保密室及保险柜,用于存放考试试卷和答题卡,并配备封条及运送试卷的专用车辆。
保密室应当具有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并实施二十四小时监控。存放了试卷和答题卡的保险柜应当加贴封条。
存放试卷的保密室距离考场较远,需要将试卷或者答题卡临时存放在考务办公室的,应当在考务办公室配备保险柜并加强相关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试卷保管人员专门负责试卷保管工作。
保密室和保险柜钥匙应当由不同的试卷保管人员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 从保险柜存取试卷、答题卡,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试卷保管人员操作,巡考人员应当在场。
存取试卷、答题卡应当由试卷保管人员详细填写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试卷、答题卡存取记录单并签字,由巡考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启用前的试卷和答题卡、密封后的有效答题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十四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发生泄密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及时报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第四节 考场规则
第十五条 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方可交卷出场。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下列物品进入考场:
(一)任何书籍、期刊、笔记以及带有文字的纸张;
(二)任何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
应试人员携带前款所述物品的,应当在各科考试开始前交由监考人员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用笔正确,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和填写、填涂准考证号码,必要时粘贴条形码;答题时应当填涂到位、字迹清晰。
因应试人员未按规定填写姓名、填涂准考证号码或者未粘贴条形码导致身份无法确认的,其试卷无效;因应试人员损坏答题卡、填涂不到位或者书写字迹不清等原因导致试卷无法评阅或者影响考试成绩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发现试卷印制有误或者不清晰的,可以向监考人员反映,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随意走动,不得查看或者窥视他人答题卡,不得传递答题卡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在考场内吸烟。
第二十一条 应试人员提前答完试卷的,可以在座位上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试人员应当立刻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离开考场。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或者答题卡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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