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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被吊证 不服处罚告执法总队(2)
www.110.com 2010-07-19 15:59

 

    原告认为,被告的从重加重处罚,即警告、吊证,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不符合所引用《行政处罚法》第30条的本意,同时也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事前告知处罚内容及告知听证的义务。

     而被告辩称,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检查后,原告向被告递交了情况说明,并对违法事实予以了确认。且在其后,被告向原告下发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时,告知原告有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而原告签收了上述文件并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和“不要求听证”。在此之后被告才对原告作出了警告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在原告对被告检查过程中所提到的那13名未成人的数量提出了异议,因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等中央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累讲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要坚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对于被告在执行现场所拍的这13名未成人的录像资料,法庭出于对未成人的保护而没有当庭播放,此录像资料将择日在不公开的情况下给双方播放。
  被告还对原告所称的“光明网吧自开业以来,一直奉公守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特殊规定,在历次整顿和检查中从未有过违反规定的现象,并多次得到有关部门的表扬。”提出了异议,并举出证据证明原告曾接到过其它执法部门对其接受未成人上网所做的处罚。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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