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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有错 追究相关责任
www.110.com 2010-07-17 07:39

  根据我市日前公布的《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的决定如被认定有错,将被追究相关责任。这是我市首次明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从5月起,我市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要梳理其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其执法依据,并根据要求,制定出新的自由裁量标准,新标准预计将在一年后实施。

  上述方案首次规定,对法院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处罚案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政执法检查中、政府法制机构在备案审查中、行政执法部门在受理投诉中认定有错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政府法制、人社、监察等部门按规定对错案责任人作出处理。

  行政处罚中,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但法律规章没有从轻或从重等规定且罚款额度较大的,要按照实际情况或规定情形,将行政处罚幅度至少确定5个等级梯次和对应的罚款标准。对此,市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处长赵顺伟解释,我市目前的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过大,同一违法行为,最低罚款和最高罚款通常相差20多倍,有的甚至相差100倍,因而,根据具体违法程度,将自由裁量权分的等级越多,越有利于依据违法实际作出公正处罚。

  同时,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向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以便法制部门进一步审核。

  为杜绝某些违法者“钻空子”,对连续违法、限期不改的,可再次处罚。一次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条,可择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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