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南浔法院的判决书
昨天上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浔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
邱某某和蔡某某,因强奸罪分别获刑11年和11年6个月,并被剥夺政治权利1年。
邱、蔡两人是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保安,案发前是善琏派出所协警。
去年6月10日,邱和蔡邀请小陈和小沈等人吃晚饭。饭后,他们在当地一家宾馆的房间内,趁对方酒醉先后实施奸淫。
就在这个晚上,小沈爸爸得知女儿可能被强奸,便报了案。
第二天上午,邱、蔡两人被叫至善琏派出所谈话,随后逐步交代了作案经过。
南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他们被判的刑期是3年。
为什么刑期3年变11年?
“获刑3年”的判决招来了网友的质疑,南浔法院也因此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在网友看来,“临时性强奸”背后,是在为两个被告人开脱,“用临时性为借口换来被减轻的刑罚” 。
没多久,湖州市中级法院便对此案作出再审决定,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最终,湖州市中级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邱、蔡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他们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三个官员因此受处分
除上级法院重审宣判外,由湖州市纪委、市政法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也作出了调查认定。
认定显示,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没有发现原案相关办案人员有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但存在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以及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当地有关部门对该案原办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和管理不力的责任人员,给出了以下“严肃处理”结果:
1.免去南浔区公安分局善琏派出所陈某某的副所长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给予南浔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郑某某、南浔区法院主审法官郭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3.给予南浔区法院副院长宣某某行政记过处分,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调离原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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