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交易所规定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三)缴纳结算担保金;
(四)办理有关人员的授权手续;
(五)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取得结算会员资格,交易所制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会员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不得转让其会员资格,但可以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交易所在会员资格发生变化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是指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或者全面结算会员资格之间的转换。
第二十二条 会员申请变更会员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交易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会员资格申请书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发出批准变更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结算会员申请变更为交易会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和债务;退还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办理专用资金账户和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交易会员申请变更为结算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之间资格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标准缴纳结算担保金。
会员资格变更涉及结算关系变更的,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不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终止会员资格申请书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发出终止会员资格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了结合约持仓;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退还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办理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
(六)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会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交易所可以决定调整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
(一)因经济纠纷、违法或者犯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二)因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等措施,且未满3个月;
(四)与交易所存在债务纠纷且尚未结清;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会员联系人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当设业务代表一名,代表会员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业务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会员应当为业务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业务代表的工作。
第三十条 会员应当设业务联络员若干名,业务联络员根据会员授权协助业务代表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会员推荐业务代表,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推荐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文件;
(三)拟推荐人员的联络方式;
(四)拟推荐人员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会员推荐业务联络员,应当提交前款第(一)、第(三)项和第(四)项文件。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业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办理交易、结算与交割等相关业务;
(二)办理交易所会员资格、席位等相关业务;
(三)报送交易所要求的公司文件;
(四)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交易所举办的培训;
(五)组织与交易所业务相关的内部培训;
(六)配合交易所对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改造、测试;
(七)每日登录交易所系统,及时接收交易所发送的通知以及业务文件等,并予以协调落实;
(八)及时将会员变更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告知交易所;
(九)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十)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十一)协调、组织业务联络员的工作;
(十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予以更换并书面报告交易所:
(一)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离职离岗;
(二)业务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不能按照交易所要求履行职责;
(四)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
(五)交易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不予更换的,交易所可以要求更换。
第三十五条 会员向交易所申请更换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应当提交更换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
第三十六条 业务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业务代表职责,直至会员推荐新的业务代表并经交易所审核通过。
第六章 会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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