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法制日报报道,2010年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将开始施行《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条例从酝酿到出台,因将舆论监督从以往的文件支持转到立法保障,从而备受社会关注。
条例通过法规的形式保障媒体的舆论监督,被很多人士认为是全国首例,乃“破冰”之举。有专家认为,与很多地方对于舆论监督的躲、妨、阻、封相比,昆明的做法无疑具有进步意义。但是,“破冰”之后,依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路途依然漫长。
媒体为之一振
《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中备受瞩目的是第22条:新闻媒体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条例同时还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了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将被问责。
目前,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经常面临各种阻力和障碍。就在此时,昆明对舆论监督从立法上给予支持,无疑让社会尤其是媒体从业者为之一振。这个规定一出现在条例草案中,就引来了众多关注和欢呼,“以后出去采访,我们腰板可以直起来了!”昆明一家报纸的记者如是说。
条例尚需细化
云南民族大学教授肖建华认为,昆明将舆论监督纳入法规进行保护,这是一种观念创新。而保障舆论监督被列入地方性法规,对政府部门来说,其权力的运行将会受到更广泛、更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这是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对于公民而言,则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将得到更好的实现。
而云南律师段志恒则提出,从操作上看,条例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条例把舆论监督与新闻监督等同起来,容易产生混淆。新闻监督不完全等于舆论监督,在立法时应该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与其他方式的舆论监督进行区分。而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一个基本权利和职责,地方性法规可以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监督,但不能要求新闻媒体“应当”监督。而且,条例规定对干扰、阻碍媒体舆论监督者进行问责,那么,怎样才算是干扰、阻碍媒体监督?是推托采访、回避采访、拒绝采访、阻止采访,还是暴力妨碍采访?条例应该有细化的规定,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实施问责,而不是笼统地冠之以“干扰、阻碍”。
记者长期在昆明从事新闻报道,虽然没遇到过比较极端的“干扰、阻碍采访”,但一些部门对采访要求,以“拖”字诀来进行周旋,记者却频频遇到。一个采访有时候拖半个月都没安排,早过了新闻的时效性。
执行才是关键
而据记者了解,地方立法保障舆论监督,昆明确实不是全国最先,亦不能算“破冰之举”。2003年,福建省制定的《福建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就明确支持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深圳市2004年出台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也有类似的条款。
“立法固然重要,但是,执行才是关键!”段志恒说,除了细化和完善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更重要的是看今后的执行。在“破冰”之后,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要真正得到保障,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媒体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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