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几天,即明年的1月1日起,《佛山市高明区公职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问责内容包括执行决策、履行执法执纪职责、履行社会管理职责、接受监督等10方面40多种行为,问责方式则从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乃至免职等八项。这是高明在佛山五区中的率先之举,落到实处的话,对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发挥积极作用等等将产生怎样的良性推动作用,完全可以预期。
对公职人员问责,是打造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这样一种制度虽然在西方社会早已有,但在我国还只是政治文明的一个“新增长点”。然而,迈出了这一步,我们就有为之欣喜乃至击掌的理由。与各地已经出台的问责主要是“问”领导干部不大一样的是,高明区推行的行政问责不仅“对上”,而且“对下”,扩大至全体公职人员。也就是说,只要是公职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都有可能被问责。因此,在他们的《暂行办法》里,除了有对区级领导班子成员,“双管”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和已调离本区公职人员的问责事项及问责操作建议,更有对“执行决策不力”的公职人员进行问责,且构成重中之重。
这样一种举措,自然有他们的现实针对性,因为在他们看来,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公职人员办事推诿扯皮、遇困难则过于强调客观原因、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等现象仍然存在,对政府声誉和投资软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在这个背景之下,可知他们此举旨在一扫当前机关作风建设中社会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痼疾,以形成高效优质的行政氛围。
我在想,无论是高明还是今后其他地方,实行问责制的话,完全可以和中共中央早几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引咎辞职”之类相互关联起来。《条例》的第五十九条规定,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亦即不待问责,主观上已然自责并主动为此付出代价。我们可以把这里的“领导”置换成“公职人员”。其实我们都知道,这只是一种理想的模式,实现之,无疑要建立在公职人员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基础之上,对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来说尚属于苛求。
那么,问责大抵相当于《条例》里的“责令辞职”,给意识不到自身责任的公职人员以惩戒。而依据什么来惩戒,高明区给了新闻媒体很大的空间,其实,这个空间还可以赋予百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同时也可以借此为政治民主进步塑造更强大的动力。
从领导问责到制度问责,从制度问责到民意问责,对公职人员问责是一种大势所趋。我们的社会从非典时期的要员免职开始,已经告别了康有为曾经批判的“无人负责的政治”。问责从过去的“风暴”刮过而日趋制度化,从侧面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高明区目前问责的制度设计还不能说已经完善,但这些举措至少表明,作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的体现,问责在实践中正在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不仅“贪官”要下课,庸官乃至庸吏也要下课;不仅“出了事”的公职人员要负责,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工作做不好同样可能被问责……高明区的做法一旦能真正落到实处,一旦能扩展至佛山全市、广东全省,则南粤大地的“吏治”面貌必然呈现焕然一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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