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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啥关系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据最新一期《中国周刊》报道,10月16日复旦大学对该校发生的一起涉及师出同门的两位博士后研究生及其导师的严重学术抄袭事件,公开作出回应,表示:“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召开第12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新闻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对调查工作所做的汇报,审阅了新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举报人韩元和被举报人许燕的书面陈述等材料,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处理意见的建议,并已上报学校。”可是在发表声明一个多月之后,复旦大学校方却并没有对此事件做出处理。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党委书记俞振伟表示,新闻学院已经将此事提交给校学术委员会,本来很快就会有处理结果,但当事人许燕提出,由于韩元已经起诉,如果学校在法院审理前处理,恐怕对她在法庭上不利。

  这一解释令人匪夷所思。依照这一逻辑,我们将很难理解,韩国黄禹锡干细胞学术造假案前不久才宣判——— 事实上,就在事发的2005年,首尔大学已根据调查最终认定黄禹锡学术造假,宣布解除他的教授职务。韩国政府也取消了授予他的“最高科学家”称号。试问,黄禹锡如果当年以“司法机关还没有对我进行判决,学校公布结果会对我不利”去向首尔大学提出要求,首尔大学会答应吗?如果答应的话,是否意味着黄禹锡在过去四年仍旧可以当该校的教授呢?

  一句话,复旦大学校方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由,迟迟不公布处理结果,违背了学术委员会是最高的学术决策机构,应该独立运作的基本原则。

  首先,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应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这一机构做出的学术事务处理决定,具有最高效力,学校行政机构不得更改,必须尊重并执行,否则就是行政权侵犯学术权,将学术机构变为摆设。学校行政权力机构应在接到最高学术机构的处理意见后,向当事人公布处理结果,如果当事人不服处理结果,可向学校提出申诉,校方再通过申诉委员会,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做出最终的处理。

  其次,学术委员会公布处理意见,不以学校行政机构以及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2007年年底,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学校官方网站贴出“2007年第1号”通告,向全校师生通报了委员会对三起学术违规举报的调查审议结论和处理建议。这次,在学术委员会提交处理建议意见之后的一个多月之后,复旦大学却不做出处理,拖而不决,这难免让人怀疑。处理学术不端,究竟是学术委员会说了算,还是行政领导说了算?为何两年前对某些学术不端,学校能雷厉风行“让”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而对如今被披露的一些学术不端,却把学术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按而不发?这样的做法,对当事人或是“有利”的,但对复旦的学术形象和学术声誉却很是不利。

  毕竟,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基于学术不端的事实,因此,学校公布处理结果,只会让法庭的审理更尊重学术评价规则,而没有“不利”一说。近年来,一些学术不端事件,由于当事者所在学校不作为,法庭在判案时,经常陷入究竟怎样认定抄袭、造假责任的纷争,还得寻求学术机构做鉴定。因此学术共同体对学术不端的认定,会有利于司法机关根据学术不端的责任,追究当事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为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日前决定成立学风建设协调小组。教育部副部长陈希任组长,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任副组长。据介绍,其职责是,制定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受理直属高校学风问题举报并组织对重大学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宏观指导、督促高校加强学风建设等。这一新的高规格的协调小组,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取决于行政权与学术权能否真正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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