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台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严禁采取简单粗暴、强取强夺、辱骂殴打等行为,在对方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加以劝导;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应当予以警告,不能进行回击;遇到恶意阻挠、野蛮挑衅应及时上报;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及时报警。
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发生摩擦或冲突,甚至出现暴力相向的恶性事件,在近年来各地的行政执法中屡见不鲜。河南拟出台的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将这个问题细分为四种情况,其中第二种情况尤令人关注,即在受到执法相对人的“轻微攻击”时,执法人员只能予以警告,而不能进行回击。
行政执法活动不可避免要触及执法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相对人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和考虑,都可能对执法活动产生不理解、不服从以至抵制、对抗的情绪;这种对立情绪表现在行动上,则可能发展成为对执法人员的“轻微攻击”,比如谩骂、推搡、拉扯等等。相对人的这些反应未必合理,却大多发乎“自然”,执法者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这个时候,一般的理解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执法人员似乎有理由对相对人的“轻微攻击”予以“轻微回击”。但河南省的规定超越了“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一般理解,要求执法人员对相对人的“轻微攻击”采取容忍态度,强调执法人员要对营造文明执法环境、建立和谐执法关系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大的努力和“代价”,以避免执法活动变成你一拳我一脚式的街头互殴。
我们常说,政府官员因为执掌公权力,应当在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利方面做出一些牺牲,应当有容忍公民批评的雅量,不能随意给批评者扣上“诽谤”、“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大帽子。正如公民的批评不会损害官员的隐私权、名誉权,执法相对人的“轻微攻击”也不会给执法人员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因此,对普通公民的“轻微攻击”就应该给予足够的容忍与克制,不能动不动就给他们扣上“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大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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