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这一文件的出台,让人们对“民告官”告状有门增添了一丝乐观情绪。
笔者曾经在北方某省会城市基层法院实习,正在为去哪个法庭而犹豫不决时,一位资深法官“指点”说:去行政诉讼庭吧,一年也办不了几件案子,轻松得很。
资深法官的“指点”反映了一个现实。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1989年至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20年间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万件,平均每年不到10万件。而且,“民”的胜诉率不到17%。而德国的人口仅8000万,每年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却在30万件左右。
巨大反差背后,并非民众的维权意识、法制意识太薄弱,也不是行政争议太少,而是横亘在诉讼人面前的“告状难”。正常司法途径难走通,不少人被迫走上信访路。
1990年施行的《》,被人形象地称为开启“民告官”大门的里程碑,可20年过去了,在“民”与“官”不断博弈的过程之中,原告方总是无奈地处于下风,而本应扮演居中裁判角色的法院,似乎在这场利益角逐中,将天平悄悄地倾斜于“官”的一方。
这种事儿经常在我们身边上演。南京就有一起“民告官”的案子,3年里,3兄弟为了讨回宅基地,在4家法院6次起诉,因“找不到”被告,3次被驳回,两次无奈撤诉,说是告状无门也不为过。(据《中国青年报》11月16日报道)
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制定的“土政策”通过种种制约限制法院受理“民告官”案件,一些法官无奈地说:“今天受理了你的案子,明天我就得走人。”而有些法院为了讨好地方政府,竟指示办案人员找出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受理。
最高法《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切中时弊,自然成为网上的热点,但不少网友只是表示谨慎的乐观,认为不敢奢望就此解决“民告官”困境。确实,近年来法律规范文件出台是不少了,可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严重。我们缺的不是法,而是对法律的执行与监管。
地方法院为何在“民告官”案件中不能超脱?为什么不能扮好居中裁判的角色?根源在于司法的“行政化”,甚至站到了利益的一方。
所以,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地方法院在财政等方面对地方政府的依赖以保障司法的相对独立,如果没有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行政诉讼“告状难”仍很难有根本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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