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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不该公开?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报道:因为“打假”之需,“职业打假人”徐大江要求市工商局公开对商场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工商局不同意,徐大江便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诉讼后,徐大江又上诉至广州中院。昨日,本案二审开庭。

  原告要求公开处罚决定

  据了解,今年35岁的徐大江来自江苏盐城农村,中专文化。他当过电梯工、服装厂苦力和网络公司业务员等,后在广州从事职业打假至今。他自称是“最专业最草根的刁民”,不避讳“打假是为了生活”。

  昨日法庭上,徐大江表示,从2003年至今,他向广州市工商局举报了几百件关于商场、超市、百货大楼等流通领域的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但都不知道处理结果如何。今年5月6日,他向市工商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了解贵局对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为理由,要求市工商局以纸质提供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对商场、超市、百货大楼等流通领域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在此前,他还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等提出了完全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各单位回复稍后到来,各不相同。市物价局等单位没有完全拒绝申请,而只有市工商局作出穗工商依公开[2009]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明确回复不予公开。徐大江不服,把市工商局告上了天河区法院。

  天河区法院经过一审认为,徐大江在申请中所填写的“所需信息用途”是为“了解工商局对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并未充分说明及证明其与所申请获取的与工商局执法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间存在生产、生活以及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工商局认为徐大江并非行政处罚相对人,决定对其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不予公开,符合有关规定,故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徐大江随后提起上诉。

  处罚决定涉密不宜公开?

  昨日法庭上,徐大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下,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信息能够让普通群众对商家的经营加深了解、在选择消费的时候也能对商家的诚信和商品质量等做到心中有数,因此这些信息是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是属于有关部门应该主动公开的内容,否则可能变成对不良商家的袒护。”

  市工商局则表示,对于那些处罚信息,该局都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公布,“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少决定书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宜对公众公开,但公众可以根据相关的处罚信息了解这些商家,其知情权是有保障的。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只有行政处罚相对人才能被告知处罚决定,徐大江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没有权利申请公开与其无关的对他人的行政处罚。

  徐大江在庭后表示,此案的输赢其实并不那么重要,他只是希望通过此案,让群众拿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法宝,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为了这个目的,我会把这个官司打下去,一直打到赢为止。”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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