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网讯(罗佳 钟武强) “教育收费是政府定价,关系民生。每年收什么费,什么标准,什么范围,都有明文规定。明文规定之外的任何收费项目,不论代收或直接收取,都是明令禁止的。今天申请听证的市二中两项收费都是违法行为,必须制止和处罚。”昨日,一场该不该对违法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听证会在市物价局举行,市物价局局长刘春生如此表示。
据悉,这样的行政处罚听证会在我市行政处罚部门是头一次,在全省物价部门也尚属首次。此次听证会的案件调查方是市物价检查所,申请听证方是株洲市第二中学。此外,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减负办、市纠风办、媒体记者和学生家长代表等旁听。
调查方:收费属违法所得
学校以改善学习环境为由,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收取空调电费和食堂IC卡费。这些收费均属违法所得,应在规定期限清退,未在规定期限清退的,将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今年6月18日起,市物价局对市二中2007年秋季开学至2008年秋季开学期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2008年度,市二中向在校学生按照每卡15元标准收取 “就餐IC卡费”;2006年秋季开学至2008年秋季开学,向在校高三学生收取空调电费。
提交了15份取证证据和调查终结报告后,市物价检查所所长段秋华表示,教育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市二中的行为违反了株价费[2007]183号、株价费 [2008]207号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价格违法行为”、“自立收费项目”等相关规定。
申请方:处罚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市二中的代理律师李惠兰认为:学校用餐的15元IC费用只是押金,学校并未获得或占有。而空调电费是学校应学生及家长委托的一种代收代缴行为,并非赢利性收费行为;而且电费代收后集中缴纳到电业局,学校并未占有或获得这笔电费。因此认为,物价部门的处罚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市二中主管后勤的副校长表示,学校并不赞同教室内安装空调。但自2005届高三起,毕业班的学生家长委员会向学校提出了申请,由家长委员会出资购买空调,请学校代收代缴电费,并在学校未批准的情况下,家长买好空调放在教室。迫于此,学校还出资对教室电路进行改造。此后几年,都是学生先预交电费,毕业后多退少补。
双方观点激烈交锋
对此,物价部门回应,学校用IC卡改进学校食堂管理,费用应从学校的公用经费中支出,而不应将其管理成本转嫁给学生。而且所谓的IC押金,实际也没有退还的任何记录。
而对于毕业班缴纳教室空调电费,双方的辩论更为激烈。学校方认为,代收空调电费,遵循自愿原则和非赢利性行为,不应归为违法所得;而且受家长委托的代收代缴行为,也不是自立收费项目。
物价局法规科专家认为,有关教育收费的国家政策文件中,均无空调电费这个收费项目,学校更是无权自行制定。学校在考虑收费时,应该考虑大多数群体的利益,而不是通过家长委员会来制定政策。现在有的学生家庭并不富裕,特别是一些农村的和下岗职工,对他们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
“许多寄宿的学生是县里来的,他们的情况跟市里孩子的情况不一样。希望学校用多种方法完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把学校越办越好。”一位家长在现场表示,学校制定的措施应合情,也要合理。既要考虑学生的需求,也要考虑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
听证会的召开,不仅给被调查者申辩的机会,也规范了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推动了我市“阳光执法”进程。据悉,相关部门将在听证会结束2日内,根据听证意见,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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