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桂林莫桂梅等5人因不服桂林市灵川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一纸诉状将灵川县公安局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确认灵川县公安局2008年4月21日对莫桂梅等5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判决撤销;判令灵川县公安局退还违法查收和索取的人民币。2008年8月19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此案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
聚会引来不速之客
事情要从2008年4月20日说起。据莫桂梅等人向记者反映,当日,秦连发打电话约莫桂梅等其他4人当晚到位于灵川县定江镇广源街40号的服务部商谈出资经营化肥事宜。晚上8点左右,莫桂梅等4人先后应邀来到了服务部,因秦连发下乡未归,几个人一起玩起了"三打哈"。10点多钟,秦连发回到服务部,大家又玩了一阵,然后就围坐在桌子旁边谈出资做肥料生意的事。12点多钟,租住在五楼的张先生吃夜宵回来,叫开门,他身后跟着几个人冲了进来,直冲二楼,大喊:"一个不许动!"当时,这些人既没有亮明身份,也没有搜查证,就搜了莫桂梅等人的包。莫桂梅当天从银行取出的准备借给秦连发做肥料生意的40000元现金,及钱包中的5000元,还有散票5000元,共计50000元全被搜走。周雪孑兑包中的现金4000元,陈秀川包中的21700元,秦连发身上的380元也一并被搜走。然后这些人把在服务部的全部人员赶下楼,并对陈秀川、周雪孑兑、刘有生3人的小车进行了搜查,第二天陈秀川发现放在车里的一万多元支出发票不见了,刘有生也发现自己车上的一个200元红包也被搜走。之后这些人把莫桂梅等人拉到桂林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他们从电脑里输出问话笔录,不给莫桂梅等人看就要他们5人签名按手印,强迫他们承认是赌博。21日上午,桂林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的人带莫桂梅和周雪孑兑到银行,用莫桂梅的卡取了6000元现金,用周雪孑兑的卡又取了9000元,共计取了15000元,交给该队人员,该队人员将这笔钱作为莫桂梅等5人的赌资(以每人3000元计)予以没收,后才放莫桂梅等5人走。
莫桂梅等人认为,他们的钱是合法收入,理应退还给他们,而这种无证搜查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
灵川县公安局另有说法
事情果真如莫桂梅等人所说的那样吗?对此,灵川县公安局在此案的答辩中认为:
2008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桂林市治安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根据领导指示并经立案,对市灵川县定江镇广源街40号房屋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莫桂梅、陈秀川、周雪孑兑、秦连发、刘有生等五名涉赌人员,并扣押赌资88200元和赌博工具扑克牌2副。
经调查证实:2008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莫桂梅、陈秀川、周雪孑兑、秦连发、刘有生等五人在灵川县定江镇广源街40号房屋内用扑克分别以"三打哈"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办案单位根据参赌人员的陈述、现场斟验照片、查获的赌具和赌资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5名参赌人员分别给予了治安处罚,对赌资均予以收缴。
对于莫桂梅诉状所称:"办案人员采取强硬手段迫使原告承认'赌钱',问话笔录不许看,就强要签名按手印"。根据案卷材料看:参赌人员的违法事实不仅有其本人的陈述,而且还有经其本人签名按印认可的《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赌资的照片等证据证实;参赌人员的询问笔录不仅能相互印证,而且还能反映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始终是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合法进行调查取证的;在对参赌人员进行询问时,办案单位不仅向其表明了执法身份,而且询问前,也向其告知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不仅在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而且让其充分行使了陈述权和申辩权。因此,诉状称:"其被迫承认'赌钱'、签名捺印"的事实完全是不属实的。
对于诉状中提到关于"查搜"的问题。从相关的证据和程序等材料来看,公安机关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来办理的。对于涉案的财物,公安机关亦当场开具了让其签名捺印认可的《扣押物品清单》。因此,公安机关在对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对涉案的财物进行扣押是完全合法的。
庭审现场双方激烈辩论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灵川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及事实上是否违法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质证和辩论。
莫桂梅等5人认为:灵川县公安局对他们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一系列证据表明,本案并非被告灵川县公安局依法行使职权,灵川县公安局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审批、立案、询查和处罚,而是采用桂林市治安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所谓证据,就在桂林市治安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唐某、秦某填写的处罚决定书上草率盖章,即对原告莫桂梅等5人实施行政处罚和收缴5原告财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违法行政行为。
莫桂梅等5人还认为:灵川县公安局在办案程序上也违法。这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灵川县公安局称对原告莫桂梅等5人的处罚是适用一般程序。既然适用一般程序规定,那么,定江镇广源街不是桂林市治安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的辖区,该大队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超越管辖权,违法立案、查处不属于其管辖的治安案件。且在灵川县公安局所做的处罚决定尚未发给当事人时就押解当事人到银行取款为自己和他人交罚款和"赌资"。
第二,桂林市治安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无证搜查。该大队人员在2008年4月20日深夜,冲入定江镇广源街40号屋内,既不着装,又不表明身份,也没有出示任何检查证件,就查搜土肥服务部及当时在场全部人员的包和身体,对刘有生等人小车同时进行了查搜。然后将莫桂梅等人一起带到桂林市治安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办公室。此次查搜没有给当事人出具任何票据。该大队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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