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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法的“自然正义”原则(5)
www.110.com 2010-07-17 07:43

为议会创制法律是为了使行政权依一定的公正程序原则来行为,因此认定制定中已经隐含了自然正

义因素。法院在解释及适用法律之时,也必须适用明示性的制定法程序,分别适用普通法与制定法

,并以自然正义原则作为解释法律和补法律漏洞的指导原则。


    2.2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


    学者们都认为英国的自然正义相当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不得就自己的事件为自己的

事件为裁判原则”  (偏见排除原则),与“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听证原则)等两个普通法

上原则。二者原本仅适用于司法判决,适用范围极为狭小。然而到了20世纪初,逐渐发展成为一般

法院监督行政权超越法理的重要原则,并以其作为拘束具有司法性或准司法性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这对于体现行政程序的正义非常重要。而英国的衡平法(Equity)本质上仍源于自然主义。从16

世纪开始就将其称为“衡平与良心的规则”,依自然正义、衡平观念及良心的命令,适合于每个具

体个案进行裁量时形成判决。


    2.2.1内容


    自然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为排除偏见原则,当对法院审判公正性有怀疑时,法官就不得作出任何

有效的判决。这一原则对行政法院或行政许可机关这类行政组织有拘束力。或不具资格者参与了决

定则该决定无效。对此原则有两个固定的限制:第一、若法官因偏见而回避,但当事人的代理者不

能从事法律性的行为时除外。第二、行政机会首长从公益立场支持某项政策时,不得以行政首长有

偏见起诉。此在美国称为“制度性决定”(the institutional decision)。自然正义的第二个原则

为双方听证原则(也可直接称为听证原则),乃要求公正听取双方意见的权利。[⑩]在这个意见上,

其与美国“正当程序”条款完全相同。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规定为宪法基本权利。正当程

序的文字意义为公平程序,保证国家给予个人基本的公平待遇。如没有听证(没有给予辩护机会),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听证原适用于司法程序中,后用于立法程序中。行政机关行

使的权力也具有强制性,如行政立法与行政司法,所以,当行政行关行使职权而剥夺或限制人身自

由权利时,即应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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