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法(草案)》,以期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继《》与《》之后的又一部规范的统一立法,被视为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中的第三部。
四大原则在执法理念上有突破
截至 2005年 6月底,我国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法律有 48部,行政法规有 72部,因为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出现了一些问题。哪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明确;同一个行政强制措施有多种表述,不规范;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缺少必要的手段,致使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的效率,也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处分或者限制。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的四项原则闪现出人文关怀的光芒。
——法定原则。“设定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适当原则。“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不得滥用原则。“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和解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时强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进行督促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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