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3)
www.110.com 2010-07-19 14:42
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卫生部法制机构备案 章名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程序所称卫生执法人员是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聘任的卫生监督员 第六十条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违反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本程序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程序不符的,以本程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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