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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许可法》中法律责任的理解(4)
www.110.com 2010-07-19 14:58

    4、违反法定许可程序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相关义务。如果违背了法定的方式、步骤,或者超越了法定的期限,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样是违法行为。具体有:(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应接受申请而不予受理的。(2)应该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而未公示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或履行不当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未一次告知的。(5)应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而未说明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上述违反法定程序是违法行为,同样存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当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危害程度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实施许可、监督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法定的目的、原则。在实施许可或监督过程中主观上故意违背法定目的和原则行使权力,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都是违法行为。包括:(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益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违法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这些都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必备要件,并且都是行为人主观过错引起的危害性较大的后果,承担的责任也就比较重。因此,《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许可赔偿责任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责任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再认识

    1、体现了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行政机关采取事前许可控制手段,以保护国家、公众的根本利益,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是一种支配的权力。也就是说,需要审批才能从事的项目必须经过行政机关许可才能实施。相反,对于国家和公众而言,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又是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是为防止危害社会行为和事件的发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④。行政机关的许可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用来保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而不是用来干其他事情的。如果一旦这种权力被扭曲,在履行责任时造成失职,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行政许可法律责任体现了责权一致的原则,对违法行为均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保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从根本上保护国家和公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体现了违法责任与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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