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五讲行政许可与(7)
www.110.com 2010-07-19 14:58
第四,救济程序。
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相对一方的意见;不服行政强制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
这里有一个提起诉讼后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停止执行。但实际情况是,如果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审查期间,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决定不能不停,要等法院审理结束才能继续执行。但这样做对于一些需要迅速执行的案件会造成延误。根据德国的经验,他们设计了一道行政机关可以要求法院迅速作出裁决的程序,法院要在法定的较短时间内作出裁决。这一程序设置,我们可以适当借鉴。
第五,还有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就是执行难。
在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中,常常遇到拒绝履行的情况。美国有藐视法庭罪作为后盾,我国是否可以在这方面加强力度。同时,对有迹象表明义务人有可能不履行义务的,如条件许可,可设置令其提供相当担保的办法;另外,还可对不履行义务者,由法院进行司法登记、公告,以影响其声誉;提起人们对这些不履行义务者的警惕,这种做法,似也可以在行政强制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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