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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入WTO与我国制定行政许可法(6)
www.110.com 2010-07-19 14:58



  ⑦⑨参见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三),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12页,第907—908页。

  ⑧从世界范围来看,二战以后,发达国家的行政管理都或快或慢地经历着“放松管制”的过程。这与WTO所倡导的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基本理念是相一致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理事会重新认识许可的基本观点是:尽可能地有效利用市场机制;撤销、抑制妨碍自由市场机制作用的限制竞争的行政干预,尊重竞争原理。基于这样的观点,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对许可等行政干预本身的必要性及有效性展开了批判性重新认识,指出只要没有明确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就不承认行政干预。在日本,1964年和1981年两次清理行政许可并使其合理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国民的自助、自立精神的发扬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进一步明确化,以求得对行政过度依存素质的排除。可以说,不规制运动几乎成为先进诸国共同的课题。参见张正钊、韩大元主编:《比较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6—459页。

  ⑩至于WTO为何不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等非关税壁垒措施的主体只能是中央政府,而呈现出多层次性结构,依笔者之见,这主要是根植于WTO自由贸易的基本理念,体现了WTO制定贸易政策的灵活性。WTO协定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并不一定是初级经济学课本中所说的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体,而是屈从于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而制定政策的实体(参见[英]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刘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部分)。因而,如果关于贸易的所有政策与措施只能一律由中央政府来制定,显然是无法平衡多元市场主体的各自利益的,也将窒息地方政府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⑾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⑿参见张尚族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4—205页。

  ⒀参见孔祥俊:《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及我国司法审查面临的任务和挑战》,《法律适用》2001年第10期。

  ⒁参见于安:《行政法是中国履行WTO义务的核心法律机制》,《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⒂参见张尚族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39页;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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