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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3)
www.110.com 2010-07-19 14:03

  当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中的不作为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少数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从便民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既不作出决定,又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的,可以视为许可,但是要由单行法律、规作出明确规定。在我国,已经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作了类似规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鉴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既不能一律视为不予行政许可,更不能一律视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对此未作规定,留待设定行政许可的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五)关于违反期限规定的后果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超过规定的,构成程序违法,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被为许可;二是申请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三是行政许可申请人因行政机关不作为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违反期限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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