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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3)
www.110.com 2010-07-19 14:24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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