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主体 > 行政主体的概念 >
主体不合法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www.110.com 2010-07-16 19:52

  案例:2003年4月,在A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道路运输市场专项治理整顿中,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稽查支队(以下简称稽查支队)在A市人民路进行执法检查。在对某公司正在进行营运活动的面包车进行检查时,查明该车未办理营运手续。稽查支队遂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公司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该案中,稽查支队的是违法的。根据的规定,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需要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予以考查,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五,即合法;行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行为形式合法,如果五个要件中有一个不符,即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稽查支队”是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内设机构,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是受交通局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及其内设机构“稽查支队”都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职权,而必须以交通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职能。因此,稽查支队以自己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是违法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