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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晓红诉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2)
www.110.com 2010-07-19 17:07


维持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22日作出的东政复字(2003)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8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人民币230元,由原告单晓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志军
审 判 员: 张昌贵
代理审判员: 贺利平
时 间: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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