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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琼莲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冯大强行(2)
www.110.com 2010-07-19 17:07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临高县政府《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其撤销博厚镇政府《处理决定》的理由是否于法有据。就本案而言,该《复议决定》撤销《处理决定》的主要理由一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由所属农民集体组织讨论安排,博厚镇政府直接确定土地权属,确定争议地使用权归陈琼莲所有,由陈琼莲经营使用,显然超越职权"。其成立与否取决于博厚镇政府是否有权将争议地使用权直接确定给陈琼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我国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本案中,在上诉人未依法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客村民小组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尚未取得对争议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博厚镇政府直接将争议地使用权确定给陈琼莲显然已违反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博厚镇政府有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但忽略了其尚未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临高县政府答辩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其《复议决定》认定博厚镇政府超越职权的理由成立。理由二为:"博厚镇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未曾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先行调解是处理土地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本案中,由于博厚镇政府在复议程序中未向临高县政府提交已进行调解的证据,临高县政府《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其没有先行调解于法有据。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查,以上诉人土地使用权来源不合法为由维持被上诉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至于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一并解决由于第三人非法侵权,使其遭受严重损失的民事赔偿请求,由于该项请求属民事侵权争议,其应另行向有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对此项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由上诉人陈琼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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