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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赤水镇小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德化县人民(2)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小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理原则不当和显失公平,主要理由:1.自1957年成立高级农业社以来,所有的耕地、财产均由高级农业社统一经营管理,在涂姓三个生产队中,尚有周姓13户,当时小铭村管辖耕地579.31亩;1960年“四固定”期间 ,小铭村拥有耕地616.64亩。以上事实有当时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四固定”土地清册及县财政局的土地变动情况统计表为据。2.小铭、铭爱两村,虽经历了分合过程,耕地从未明确划分,是两村共同管理、共同耕作、共同分配,两村的耕地及其他财产应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对共 有财产在调整为两个村时,应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处理。两村的纠纷,属于一个大队调整为两个大队,对财产分配的争议,而不是两村耕地权属不清的争议。被告以权属争议处理共有财产是处理原则不当。3.由于被告对事实认定失误,处理原则不当,所以导致小铭村现有人口5 70余人,仅分得耕地379.98亩,人均0.67亩,而铭爱村现有人口1300余人,分配耕地1300亩,人均1亩,可见处理显失公平。

  被告辩称:自农业集体化以来,两村的经济组织体制虽经历了数次变动,但两村的耕地基本上是按历史耕作习惯,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经营管理。1961年至1965年间,进行了“四固定”和“查田造册”期间,小铭大队3个生产队共有耕地379.84亩,铭爱大队10个生产 队共有耕地1251.17亩。在1966年至1981年合并为“团结大队”期间,以及1981年重新恢复为小铭、铭爱两个大队至1990年,两村村民仍是在各自生产队的耕地上耕作,两村的耕地基本上是稳定的,经查农业税计算清册,1990年小铭村耕地为379.98亩, 铭爱村耕地为1217.44亩。其耕地的争议,是1991年小铭村与铭爱村因耕种责任田才发生双方争议的。

  第三人诉称:1.原告认为“四固定”时小铭村的耕地是616.64亩,但实际上其中应扣除划归铭爱村的周姓13户的耕地128.64亩和核销原“清灼农业社”重复计真的耕地126.52亩,扣除后只有361.26亩。当时,两村人均占有耕地是基本相当的。2.两村虽 经历了三次合分过程,但土地的耕作情况基本没有改变,两村的农业税也是按耕种土地亩数进行负担,不存在共同管理、共同耕作、共同分配的情况,因而不能以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来处理。3.小铭村的耕地比较肥沃,亩产值和人均粮食产量均比铭爱村高。据查档案材料,1965年,小 铭村人均耕地1.31亩,产量339.2斤,铭爱村人均耕地1.69亩,产量297.5斤;1981年分队时,小铭村人均耕地1.01亩,产量216.5斤,铭爱村人均耕地1.13亩,产量198.1斤;1988年,小铭村人均耕地0.89亩,产量230.5斤,铭爱村 人均耕地0.97亩,产量170.7斤。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政府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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