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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1章 第4节 标题:审理原则
www.110.com 2010-07-19 17:15

法条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释义:

    本条是对审理行政案件原则的规定。 这个原则,是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总结的审判工作的根本经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调查、认定客观存在的事实,切忌主观性、片面性。为此:

    一要了解案情,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情况和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争议的焦点等情况;

    二要掌握证据,应向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收集、调取与案情有关的证据;

    三要审查证据,应当分析证据和待证事实的内在联系,审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审查取得证据的方法是否合法,只有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将证据作为定案的事实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只有法律才是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客观尺度。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只是要求人民法院遵守,同样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严格遵守,都应当尊重事实,服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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