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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1章 第3节 标题:审判权
www.110.com 2010-07-19 17:15

法条内容: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的规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政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外而言,是行使国家主权,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任何国家都无权干涉我们国家的主权。对内而言,是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行政案件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机关或者组织都无权审理。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独立于法律之外。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3.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地位或者利用非正当的手段,干扰和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应当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4.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由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是“下放”到审判员、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审判委员会,作为审理具体案件的职能机构合议庭,在审判业务上应当接受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合议庭审判行政案件,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当向庭长、院长请示;遇到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服从。
二、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这是从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作出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本应由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但是,因为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行政审判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对此作了规定。从各地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实践看,有的地方行政案件较少,现在不一定马上都设行政审判庭,可以根据需要逐步设立。未设行政审判庭的,可以仍由经济审判庭或者民事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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