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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浅析(2)
www.110.com 2010-07-19 17:58

  借鉴浙江的异地交叉审判制度,设置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异籍管辖制度”,提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抗干扰能力,可以采取两种模式:

  第一模式:提级审判,即提高一审行政案件管辖的法院级别,使行政诉讼案件脱离行政机关的辖区限制。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级别较低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能使行政案件脱离行政机关的辖区干扰,又符合“上级服从下级”的行政权行使的惯例。

  第二模式:异域管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指定管辖制度,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将被告为甲区的行政机关的案件指定乙区法院管辖,反之亦然,依此类推。案件受理相对集中后,由上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均衡分配,可以解决辖区内行政案件过度集中在某几个基层法院,而其他基层法院行政审判资源被闲置的状况。目的在于是使行政诉讼案件脱离行政权的干扰和破坏。

  在依法审判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深层次探讨我国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改革,对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独立行使审判权,摆脱地方保护和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预以及方便当事人行政诉讼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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