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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坎坷坷《信托法》
www.110.com 2010-07-16 16:22

  谈到信托法制定的初始,王连洲说,中国最早提议制定信托法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谢怀栻教授、魏家驹教授等法学界著名人士。

  在诸多法学专家为主的有关方面的强烈吁求下,信托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案最终得以列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起草。1993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专家学者成立了信托法起草组并立即投入工作。

  起草组在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八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并提请于1996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王连洲回忆说,基于中国信托业亟需规范发展和节约立法成本以及立法技术上可行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由6章125条组成,包含了对信托关系和信托业两个方面的规范,既规定了信托的概念、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规定了信托经营机构的设立、功能定位、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等。应该说,这部信托法草案较全面地考虑了信托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

  但由于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功能定位不明确,在改革开放不久“遍地开花”,曾经一窝蜂地成立了近千家信托投资公司,加之一些信托公司管理混乱,冲击市场,扰乱金融秩序,致使不少的信托投资公司背上了“坏孩子”的污名,甚至遭到了有关领导不堪入耳的咒骂。鉴于中国的信托经营机构长期处于不断的清理整顿和不稳定状态之中,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认为对信托经营机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但认为对信托基本关系的立法还是有必要的。作为信托法的起草单位全国人大财经委,也许认为其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和尊重,随之以信托法草案已进入人大一审立法程序、节约信托立法成本、信托立法的针对性就是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等理由,上报了意见书,表示了对原信托法草案的坚持,也因此使信托法草案的再次审议拖了下来。久拖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关方面基于应当及早建立中国信托制度的共识,终于赞同对信托基本关系先行立法,信托经营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另行做出规定。

  2000年7月3日,经过重大修改只保留信托基本关系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在历经长达8年时断时续的不同观点与主张的碰撞与磨合之后,再次被提交到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最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从1993年成立信托法起草组开始,到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颁布实施,耗时八年。王连洲评价信托法出台实施的意义:主要是在中国确立了财产管理的信托制度,明确了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互的行为准则,真正实现了“信托”制度这个舶来品在中国的移植和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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