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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对医疗事故认定的影响
www.110.com 2010-07-07 10:47

  在我国,由于对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的认定存在分歧,造成和责任认定异常艰难且久拖不决。

  国外对医疗纠纷的界定十分明确、严格,像“不良事件”的认定,绝不是医疗质量差的信号。例如某病人第一次发生药物反应,在现代技术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认定这样的不良事件是质量保证的改进目标。而当患者再次因为同样的治疗发生药物反应,就可能导致医疗诉讼了。如“不良事件”是由于医师的疏忽所致,则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国外对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法律区别是很明确的。

  根据我国的医患关系,笔者以为对医疗纠纷的判断可遵循如下原则:

  一、非医疗事故。它包括因收费、服务等引起的一般医疗纠纷;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及在非法医疗机构内执业引发的纠纷;超出执业范围行医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等。对非医疗事故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二、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以此保障患者的权益。由于临床决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疾病诊断按95%可信区间进行推断。但据权威机构报道,我国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那么,在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至少有5%以上的医疗事故必然要医方败诉。

  笔者认为,鉴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医疗事故可细分为:一、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事故。二、因药品、医疗器械及商业性服务产生的争议。三、因享受强制医疗、免疫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导致人身损害。需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如因药品、器械质量引发纠纷,由于医患之间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可尝试采用消费者保护法进行调整。如因第三种情况导致纠纷,因其医疗活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其医患之间应属行政合同关系,由此导致的损害责任应由国家、医院、患者,采取公平责任合理分担。

  此外,保险机构在实行定点医疗的同时,有责任或义务保护患者安全,对医疗活动进行监督。因为,国外保险机构选择卫生服务组织时,通常要对患者的安全保障实施监督和控制的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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