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者几年前在手术中接受了输血,尔后发现自己感染了丙肝病毒,便把医院和血站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在法庭上,医院出示了一张由该患者签名的《医疗用血同意书》,上面有一项内容为:现在医疗水平有限,输血过程中可能感染上艾滋病、乙肝、丙肝等疾病,医院概不负责。医院便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认为输血感染的损害应由患者自己承担。人们不禁要问:只要签了医疗用血同意书,发生输血意外,医院就不要负责吗?"医院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规定,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医疗用血同意书同一样是重要的医疗文书。
一、医疗用血同意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医疗用血同意书上有输血适应证、所输血液的血型、输血量等内容,并需要医师及患者或家属的签名,这看上去是一个合同。对于"医院概不负责"的内容看上去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当发生了意外,医院能否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输血感染疾病,显然是对患者造成了人身的伤害。另外,《合同法》中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无效,而用血同意书中的内容都是由医方事先统一印制的,患者只需在上签名,应属格式条款,故对于"医院概不负责"的内容是不起法律效果的。
输血所发生的意外有无法避免的技术原因,也有责任原因,所引发的纠纷要由相关法律界定,并不是一纸同意书能讲明的。从这一点上来讲,签同意书只能是履行一个手续,用血同意书不具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是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输血行为的目的是让患者享受健康,这与患者要解除病痛,救治生命的目的是一致的。把用血同意书视为合同的观点认为,医患双方在签署了用血同意书后,医务人员所进行的输血行为便是履行这个合同的行为。但在有些时候,如医师对送来的刚刚遇车祸的患者进行输血、进行抢救,此时患者昏迷不醒,不可能自己签字,另外患者身份不明,来不及通知家属。医师能否以无人签字,合同未成立而不进行抢救?在此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医务人员的行为并不是在履行合同,而履行一种法定的义务,医师的医疗行为是依法、依职权进行的。如果因无人签字而错过了医疗时机从而造成了患者死亡,或对其身体的伤害,重者构成了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轻者也要受到行政或纪律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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