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昭阳区(2)
www.110.com 2010-07-28 10:32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宅基地,超过一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被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折价处理金额。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处理金额上次区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农村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者及从事养殖加工业、建材业等需要在宅基地标准之处另行安排生产用地,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按原县级昭通市昭政通[1998]3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昭政通[199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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