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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的基本知识
www.110.com 2010-07-02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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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报价书*******

  第一节、投标的基本知识

  1、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法权利

  施工企业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2)施工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3)施工企业有权对要求高档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4)施工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决定参与或拒绝投标竞争。

  2、投标时必须提交的资料

  施工企业投标时或在参与资格预审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企业简历。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5)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6)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此外,企业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3、投标书的组成文件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说明。

  (2)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用量(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很多工程施工投标已不要求列出钢材、木材及水泥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3)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5)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6)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4、注意事项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款。

  第二节、投标前的准备

  1、信息查证

  信息查证是投标的前提。改革开放19年了,许多方面都由原来的封闭状态而变得开放灵活,但随之而来自然也出现了一些恶劣的道德败坏的行为,坑蒙拐骗、敲诈勒索现象颇不少见,特别是贩卖假信息、搞假发包的现象更是令人防不胜防。做为投标企业,在决定投标之前,必须有冷静的头脑,认真分析所获得的信息的真实性。要弄清信息的真实性在国内并非困难,只要坚持与工程发包单位直接见面,证实发包项目确有立项批准书和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即可。这里需要切记的是不能听任中间人的摆布,更不能以先付一笔资金为代价换取查阅有关资料的许可。凡政府工程或国营单位的发包项目,都必须先获得立项批准并落实了资金后方可获准招标。

  2、对业主做必要的调查

  对业主的调查了解是确信实施工程的酬金能否回收的前提。许多业主单位倚仗手中的权势,蛮不讲理,长期拖欠工程巨款,至使承包企业不仅不能获取利润,且连成本都无法回收。还有些业主单位的工程负责人与外界勾结,索要巨额回扣,中饱私囊至使承包企业苦不堪言。拿原则作交易也是当前腐败现象之一种。一些人借管理工程的权力之便,随心所欲,贪得无厌。作为工程承包商不能只满足于获取项目,必须对实施项目的利弊进行认真评估,因为获取项目只能说是获得可能赢利的机会,但不可否认,这种机会同样极有可能成为使承包商蒙受损失的陷阱,因为利润从来就是与风险并存。

  3、成立投标工作机构

  一旦信息业经核实,且业主的资信可靠,基本上可以排除资金不到位的风险后,施工企业可做出投标决定。

  为了确保在投标竞争中获胜,施工企业必须精心挑选精干且富有经验的人员组成投标工作机构。该工作机构应能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了解价格行情,能基本判断拟投标项目的竞争态势,注意收集和积累有关资料,熟悉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程序,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和图纸,善于运用竞争策略,能针对具体项目的各种特点制定出恰当的投标报价策略,至少应能使其报价进入预选圈内。

  投标工作机构通常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1)决策人。通常由部门经理或副经理担任,亦可由总经济师负责。

  (2)技术负责人。可由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担任,其主要责任是制定施工方案和各种技术措施。

  (3)投标报价人员。由经营部门的主管技术人员、预算师等负责。

  此外,物资供应、财务计划等部门也应积极配合,特别是在提供价格行情、工资标准、费用开支及有关成本费用等方面给予大力协助。

  投标机构的人员应精干、富有经验且受过良好培训,有娴熟的投标技巧和较强的应变能力。这些人应渠道广、信息灵、工作认真,纪律性强,尤其应对公司绝对忠诚。投标机构的人员不宜过多,特别是最后决策阶段,参与的人数应严格控制,以确保投标报价的机密。

  第三节、编制标书

  1、标书的编制依据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1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工程及其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或现行定额和取费标准提出投标报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投标单位不能以低于成本价投标报价。

  以往,国内工程投标与国际工程投标比较,最大的不同在于,国内工程投标不能超过标底线的上下浮动极限,通常是不得高于标底5%,不得低于标底的7%(北京市规定民用项目标底下限为-5%,工业项目为-7%;上海市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为-6%,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0%),超出上下极限的报价即被视为无效报价。而国际工程投标则无此限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了标书的编制依据,投标人必须以此为基础做出自己的报价。例如北京市规定的标书编制依据如下:

  (1)现行的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材料预算价格;

  (2)现行的各项取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3)现行的工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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