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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程序须重视
www.110.com 2010-07-02 14:55

  以案说法:招投标程序须重视

  2001年,湖南省某木材公司启动了一项工程:为员工建设住宅楼。根据法律,木材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寻求承包人。当时,木材公司向主管部门递送招标申请的时间是2001年5月25日,未等批准,当天就将招标文件发放出去了,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截止日是2001年5月30日。但5月31日才正式开标。该次评标委员会是由木材公司直接确定,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3人,本系统技术专家一名、经济专家一名,外系统技术专家一名、经济专家一名。表面上看,这次招标很公平,然而仔细分析,却可以发现这次招标的程序上有很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地方:

  招标申请时间是2001年5月25日,文件发放时间也是2001年5月25日,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是2001年5月25日,投标文件的截止时是2001年5月30日,不足20日。此举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2001年5月30日,开标5月31日,不是同一时间进行,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由于以上多处的违法之处,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对木材公司被处以罚款50万元的处罚。

  点评:本案中木材公司也许并非有意违反法律规定,也许按照他们的做法并不一定产生什么不公平的现象。但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每一个细节都是有原因的,是在封堵可能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虽然木材公司所违反的仅仅是一些程序性规定,但是正是这些具体程序上给了一些喜欢“操作”的不法分子以操作的空间。本案应该说给那些不重视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单位一个警告:法律是要严格遵守的,不管是其精神还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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