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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国土局和泰来公司违法征地
www.110.com 2010-07-05 17:19

  请 求 书(代发)

  请求人:李文仲,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黔江区城东街道高涧居委莲花山庄。

  申请人:重庆市鸿江酒业有限公司(原黔江区桂蜜休闲渡假山庄)

  请求事项:

  请求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制止和纠正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和黔江区泰来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来公司”)违法征地、剥夺申请人合法权利,不依法给予申请人补偿的违法侵权行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李文仲原系黔江区莲化山庄业主,2001年黔江区政府出台政策,鼓励私人开办各种产业和企业,发展黔江经济。为此,李文仲四处借货,在黔江城东高涧投资申办了莲花山庄。经过几年的努力,李文仲向当地村民承租了几十亩地,先后投入了二百多万元,在莲花山庄内修建了各种游乐设施,修建了几幢房屋,完善了各种设施设备。为提高层次、吸引游客,李文种又花费数十万元另行承包了几十亩山林,用于游人玩乐观赏。因经营需要,莲花山庄又开始投资白酒加工,生产桂花酒,并于2006年6月13日在莲花山庄的基础上另行申办了黔江区桂蜜休闲渡假山庄的个体营业执照。2009年在此基础上成立了“鸿红酒业公司(以下简称“酒厂”)”,专门用于经营白酒加工。几年来,李文仲对莲花山庄和酒厂倾注了全部的心血,将全部的家当倾囊投入,并向朋友四处借贷,耗空了全部的一切。在酒厂和山庄刚进入良性循环,开始盈利之时,恰逢修建城北水库,莲花山庄和酒厂属于搬迁之列。城北水库的修建,属国家公益性事业,利国利民,申请人是完全赞同且没有任何反对的,并且愿意为公共利益牺牲自己个人和酒厂的利益。因此,在征地之初,在未全部谈妥补偿项目之前,李文仲为顾全大局,就双方已同意评佑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并就该部分签定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李文仲就该部分拆迁、搬迁事项,予以积极履行,对未达成协议的部分,主动与国土局和泰来公司多次协商。本来,黔江区国土局和项目法人泰来公司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兼顾国家、个人和企业的利益,然而因为个别人认为以前李文仲因投资莲花山庄和酒厂一度贫困过,就认为只要给李文仲一些钱就是让他捡便宜,因而在后面未达成补偿协议的部分,国土局和泰来公司对李文仲申报的大部分未补偿评估的资产不予认可,擅自单方面决定只补偿8万元,但仅保守估算,该部分未补偿资产就高达百多万元。为此,李文仲不服,数次向相关部门申诉。2009年7月15日,国土局向李文仲下达了《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并于2009年10月16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局称已对李文仲的全部资产达成了协议,意图以已经达成补偿部分吞并未补偿部分,不再给李文仲任何补偿。就连之前认可的8万元补偿,也因李文仲“态度不老实”而不再给付。这一切令申请人万分惊讶,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在《物权法》、《宪法》已明文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合法权利”、“依法征收”的今天,居然还有这样欺骗、蒙蔽被征收的违法行为存在,居然还有不依法补偿、视“态度老实与否”而是否给予补偿行为的存在。这是国土局违法行政的“官本位”思想的体现。

  依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足以认定《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李文仲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是不合法的。国土局认为城北水库的拆迁征地,不适用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是没有依据的,其目的是为其违法征地找寻借口。以下几点能够充分证明国土局的违法征地和侵害申请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一、有近十万元的资产未评估和补偿:

  国土局与李文仲已达成约270万元的补偿协议,只限于已名列重庆金地资产评估公司已评估的房产和苗木等物。对未列入评估名册评估的资产,国土局和李文仲未达成协议,国土局未对该部分资产进行补偿。这一点,作为第三人的项目法人黔江区泰来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来公司”)也当庭承认这一事实。而且国土局、李文仲、泰来公司三方已在之前作过清点并记录在册。未评估和补偿的资产详见三方共同清点的记录。这部分未评估和补偿的资产,依法应给予补偿。

  二、房屋一栋未作评估和补偿:

  国土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强行将李文仲的一栋房屋排除在补偿之外,这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李文仲就该房屋的建设是取得国土局合法手续的,但基于当时政策和法律的不完备,没有规划局等机构的设置,李文仲才没有其它手续。这并不能证明该房是违法建设。同时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22、24条明确规定,地上附属的建筑物必须补偿,而并未要求必须有房产证或认为没经过规划而取得建房许可证的房屋,就不予补偿。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是上位法,是后法和新法,效力高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故国土局依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李文仲的房屋不予补偿是违法的。

  三、房屋的基础及地下部分未评估和补偿:

  金土公司的评估报告已明确说明,两个评估书中不包含地下及埋藏部分,评估公司无能力评估。但房屋基础及地下部分,系李文仲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消耗了大量的财物构筑的,房屋是不可能没有基础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22条规定,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补偿,因此,对基础和地下部分应予补偿。国土局不对该部分进行补偿于法相悖。

  四、搬迁费未估算和补偿:

  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16、32条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12条的规定,个人和企业搬迁的费用属于征地补偿款之列,必须按所搬迁物质折旧后净值的15-20%计算,如数支付给被安置的对象。国土局和李文仲已达成的补偿款中只有房屋和苗木评估的价值,没有包含其它物品、资产、酒厂等的搬迁费,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国土局认为只有设备和企业才支付搬迁费,桂蜜休闲渡假山庄不是企业,这是违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的,申请人大量的物品需搬迁,且桂蜜休闲渡假山庄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属于个体工商企业,搬迁费高达数十万元,不予补偿是对申请人合法权利的极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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