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征地补偿 > 征地补偿安置 >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www.110.com 2010-07-05 16:54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用地者需支付、缴纳下列费用: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该项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安置补助费可以增加,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生产值的30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一般来说,由谁负责安置即向谁支付安置补助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