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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为什么对股票的有关持有人
www.110.com 2010-07-15 16:12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票的有关当事人持有的股票,限制其转让或者买卖的期限,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1.限制发起人所持股票的转让期限,是加重发起人对发起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使其认真进行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并要求其必须认购35%以上的原始股份。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无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还是募集设立方式,都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发起人在公司的设立及股票发行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负有重要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对其所持股票的转让和交易作出一定的限制。
    2.限制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负责人转让所持股票的期限,是为了加重这些负责人对公司经营效益的责任。由于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分别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内部监督审计和日常生产经营,对公司的内幕信息十分了解,要求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所持的本公司股票,既可以防止内幕知情人交易,又可以将他们的股权收益与公司的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有助于督促他们尽职尽责地履行公司职责。
    3.限制持有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的转让行为,有利于保护广大小股东的利益。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一般都规定大股东为内幕知情人,对其股票转让作出一定的限制,既可以防止内幕交易行为,也可以防止该大股东进行操纵股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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