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关于赠于
www.110.com 2010-07-20 16: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赠与有以下的规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130.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 上一篇:接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三)
- 下一篇: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相关文章
-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 ·接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三)
- ·接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二)
- ·从民法通则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从民法通则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从民法通则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 ·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二
- ·《民法通则》关于涉外离婚的相关规定
- ·《民法通则》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 ·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什么?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 ·对高法关于网络域名纠纷最新司法解释的理解和
-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 ·关于变更、撤销遗嘱的相关司法解释
- ·关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出的几点理解
- ·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
- ·最高院关于国有划拨土地收回的司法解释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