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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www.110.com 2010-07-20 16:14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特殊的证据规则、不予公开范围的司法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与适用档案法的关系、裁判方式、针对公共企事业单位诉讼的参照适用等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有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风起云涌,各个地方法院操作不一,有的甚至不让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进门。相信最高法这个规定的颁布,将对相关诉讼起到一定的促进和规范作用。不过,政府信息公开会因此而阔步迈进吗?

  诸多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某些部门往往以种种理由推托,最有力的一条就是涉及“国家秘密”。郑州市规划局批准一家公司在市区道路上设置4000多个停车位,造成市民出行不便,面对着公民要求信息公开,规划部门表示:规划信息属于秘密。北大法学院三教授向北京市发改委、交通委申请,要求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总数和资金流向被拒绝,理由也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俨然成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拦路虎”。

  最高法这个司法解释稿能踢开这个“拦路虎”吗?估计很难。司法解释稿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同时又规定,“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已经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能够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出具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确认结论,请求在诉讼中不提交该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有这两条规定,政府机关把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当作“国家秘密”从而规避信息公开,易如反掌。

  “国家秘密”说起来很神圣,但按现行的《保密法》,要夹杂点私货并不难。《保密法》仅笼统地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规定为“国家秘密”,这种过度宽泛的规定,几乎可以把所有的政府信息都纳入“国家秘密”之中。

  更要命的是,《保密法》还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这就是说各个政府部门有权自定什么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于是问题就来了,公民本来就是对政府机关自行将本该公开的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不服,起诉到法院,但因为政府机关本身有定密的权力,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部门也往往照顾关系予以袒护,准许其“在诉讼中不提交该政府信息”,由此,法院确认“国家机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也不外乎是走一个过场。那么,公民向法院起诉还会有什么意义呢?

  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能顺利实施,离不开《保密法》的修改,但在《保密法》修改以前,司法应当有所作为,踢开“国家秘密”这个信息公开的“拦路虎”。比如在诉讼中,对于公民不服有关政府部门“国家秘密”结论的,应当允许公民向上级保密部门申请重新作出鉴定,法院也应当主动审查这些所谓的“国家秘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是仅仅看政府机关提交的“审查、确认结论”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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