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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兴起及其合法性问题(11)
www.110.com 2010-07-20 16:55

    社团可以靠一种合法性庇护就能存在的时代眼看难以持续了。近两年国家强化社团管理的措施对所有社团都提出了充分的合法性要求,其中法律合法性被作为整合的核心,而其他三种合法性既是法律合法性的前提,也分别是国家和社会发挥各自的影响的渠道。国家通过单位的党、政力量掌握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的赋予,民众通过各自的利益选择决定社会文化合法性的赋予。从推理上看,这样的管理将造成这样的事实:一个社团要么同时具备这四种合法性,要么不存在。但是,我们所谓的民间会社和非法社团范围内的许多社团实际上还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存在下去。几种矛盾的秩序同时存在,社会必然存在以妥协为内容的默认机制(韦伯 1998:11),这就给多种社团在今后的活动留下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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