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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是要收到处罚决定书吗
www.110.com 2010-07-20 16:56

  (1)因为违反《处罚法》而受到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罚的,就是“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2)无论受到的是哪种,都应有治安处罚决定书,而且:“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3)治安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4)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他情况下的处罚决定:必须经过县以上公安部门讨论后决定。

  (5)治安处罚决定应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派出所只有权对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作出决定。

  2、相关依据:

  (1)《》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4)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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