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今后不能放孔明灯
www.110.com 2010-07-20 16:12
导言:近日,广州市公安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发布通告,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禁止理由:属明火威胁安全
近段时间以来,燃放孔明灯现象在广州市时有发生。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燃烧后上升,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将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液化气站、加油站、民房、山林及地面其他建筑物等设施的安全。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广州警方会同市工商、城管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通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工商、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虽未造成事故,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将开展清查整治行动
广州警方强调,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一步,广州警方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清查整治行动。
广州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服从管理,做到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并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予以积极举报。可拨打110(市公安局) ,12315(市工商局),12319(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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