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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波:给准极端表达者以适度宽容
www.110.com 2010-07-20 16:12

作者:孟波

“思想家之间的分歧只应该用思想的工具来处理。”学界在“百家讲坛”阎崇年先生无锡售书被掴事件上,罕有地达成了一致,“武器的批判”受到一致谴责。

说到底,“掴掌”是一种表达,一种比较极端的表达。这种不以伤害为目的、以表达立场为诉求,但确曾给他人带来轻微伤害的表达,姑且把它叫做“准极端表达”。

我认为,当下应该给这种“准极端表达”以适度的宽容。这种“准极端表达”的负面影响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当然,宽容只是事后的宽容,并非事前的纵容。

看到阎崇年先生被掴掌的消息,我首先想到的是查尔斯王子被掴事件。

2001年11月,在拉脱维亚参观访问的英国王储查尔斯正和孩子们交谈,一名少女突然用手中的康乃馨掴了查尔斯两个耳光。这名叫阿琳娜的少女称,她掴王储耳光是因为她对英国军事打击阿富汗非常愤怒。根据当地法律,阿琳娜将可能面临15年监禁。查尔斯王子马上为她法外求情,他的发言人说:“这件微不足道的意外并没有影响王子。”一个月后,阿琳娜被免于起诉。

无独有偶,2005年,英国副首相普雷斯科特被一个女选民用臭鸡蛋击中,女选民最后被罚款80英镑。首相布莱尔被人扔过面粉,肇事者被罚款600英镑。需要说明的是,英国人均年收入约2万多英镑,600英镑的罚款不到月收入的一半。

“准极端表达”有N种方式。欧洲人喜欢裸体抗议,日本议员喜欢打架,美国人喜欢焚烧国旗,凡此种种,都对他人造成了一定影响和侵害。但是,“准极端表达”与极端表达相比,它带来的伤害往往是有限度的,人们生理上可以承受的。它并非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其表达方式常常在事前经过“理性算计”,鸡蛋不是石头,鲜花不是铁拳。“准极端表达”者往往因为社会地位不对称、表达渠道不对称,而采取极端表达方式借以引起关注。因为其危害轻微,所以它一般都被宽恕。

这种不以杀人越货、图财害命为诉求,同时又有所克制的,面向政府官员或者公众人物的“准极端表达”,在现代和多元社会里必然越来越多。说到底,它是一种表达饥渴和表达冲动带来的失范和冲突。妥善应对不仅需要勇气和智慧,更需要宽容。也许只有宽容,才能使表达得到正视,使极端回归理性,使表达回归表达。

此次无锡警方对肇事者进行了最严厉的“顶格处罚”,治安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金。对此,我持反对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规定: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打老人一个耳光,从道义上讲当然无耻之尤,但是从法律上讲,构成“殴打、伤害”的要件了吗?阎崇年先生说:“一个年轻人,如果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处理可轻可重的时候,还是从轻处理吧。”当事人阎崇年先生态度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毕竟,对肇事者的惩罚除了拘留之外,还有公开道歉、做义工等等可以选择。

“阎崇年事件”是中国目前公开讨论的、为数不多的“准极端表达”标本。这个事件处理起来非常简单,但影响绝非那么简单。但愿这个始作俑者能带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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