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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2)
www.110.com 2010-07-05 14:51

 2.3 关于新颖性的变通性规定

    一般情况下,申请品种权的新品种,在申请之前,其繁殖材料的销售时间不得 超过1年。但是,自保护名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 其繁殖材料在 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可以放宽到4年。 这就使一部分早期培育的品种有申请保护的 机会。

 2.4 品种权的审查

    我国在参考吸收了UPOV有关成员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基础上,对 品种权审查方式作了如下规定:“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 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 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即审查方式首先可以凭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书面材料足以说明问题,即可作出授权与否的决定;如果仅凭书面材料难以作 出判断,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试,也可以派员考察申请人正在进行的 种植或者试验,当然这种种植或者试验应该是按一定要求进行的。这样规定有利于 在尽量保证审查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审批速度,并且减少测试费用,因为测试机构测 试新品种的费用需由申请人另行缴纳,且测试需要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2.5 关于复审

    审批机关设立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查当事人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 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也可依据职权或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对不符合授 权条件的品种权,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对新品种的名称进行更名。

 2.6 保护期限

    按照《条例》的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从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 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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