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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不得擅自复制传播版权图书
www.110.com 2010-09-14 15:22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文化、教育部门所属图书馆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图书馆不得擅自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教育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四部委10月28日联合下发通知,针对图书馆使用和传播作品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通知要求,图书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杜绝未经许可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并进一步要求各地图书馆开展自查,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对于未经授权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违法行为,通知要求版权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要求各地版权、文化、教育行政部门及“扫黄打非”办公室要对当地图书馆的作品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抽查、检查。

  四部委在通知中提出,图书馆要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按照“先授权、后传播”的作品使用原则,建立完善合法使用作品的工作制度和有效机制,清除侵权盗版隐患。

  分析人士表示,上述通知此时发布针对谷歌图书事件的用意明显。近日,谷歌未经授权就把约570位中国作家的近两万种作品扫描上网。虽然谷歌方面并未在网上放出作品全文,但已经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将版权作品进行了数字化的复制。

  谷歌高层日前专门来华与各方接洽,但目前尚未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法。

  以下是《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全文:

   国版联[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文化厅(局)、教育厅(教委)、“扫黄打非”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部署,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依法进一步加强对图书馆使用和传播作品行为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图书馆传播知识、传承文化、启迪智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要的重要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意识。图书馆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二、各地文化、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图书馆开展自查,发现存在未经许可复制传播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图书馆要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按照“先授权、后传播”的作品使用原则,建立完善合法使用作品的工作制度和有效机制,清除侵权盗版隐患,杜绝未经许可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各地要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报国家版权局。

  三、各地版权、文化、教育行政部门及“扫黄打非”办公室要对当地图书馆的作品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抽查、检查。对发现存在未经授权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违法行为的,版权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地文化、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加强日常监管,指导图书馆建立著作权管理行业自律机制,增强守法诚信意识,自觉杜绝未经许可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图书馆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各地版权、文化、教育行政部门及“扫黄打非”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不断提高图书馆的管理水平和著作权保护水平,进一步推动图书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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