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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
www.110.com 2010-09-15 17:2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政发[2002]25号

发布日期:2002-4-7

执行日期:2002-4-7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七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实施“科教兴省”战略,适应我国“入世”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我省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加速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切实加强对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提高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知识与法规的宣传,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列入全省普法教育计划。切实加强对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要把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同时也要将此作为对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能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衡量标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培育专利技术市场,加速专利技术商品化、产业化。每个县(区)要抓好一、两个专利技术产业化试点企业,各市要抓好几个专利技术产业化典型企业,省重点抓好十几个具有辐射与带动作用的专利产业化示范企业。建立和完善专利技术及产品常设市场,并逐步形成手段先进、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专利技术市场体系。建立专利技术产业化园区或开发区,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专利技术产业化园区或在现有开发区内建立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均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高科技园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积极支持专利申请与转化。各级政府应当筹措资金,扶持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开发、转化。省科技投资中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利技术转化资金,主要用于专利技术转化及专利申请补助。专利技术转化资金重点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市场发展前景,并能形成产业化的专利技术和用专利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转化与产业化的项目。专利申请补助主要用于对我省重点行业、产业中的重大发明和重点技术项目申请国家专利;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作为职务发明申请国家专利;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国外申请外国专利等。各市也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用于省扶持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配套和职务发明申请国家专利、国外专利的补助。专利申请及专利技术转化资金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科技厅另行规定。

  四、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加强对数字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使用正版软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建立和规范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支持和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取得著作权和专有权,保护软件著作权人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和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分别超过3%和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明确知识产权在技术和人才评价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授权的发明专利,可优先定为辽宁省新产品和推荐列入国家级新产品项目。省政府科技进步奖的评定,工程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的职称评聘应将是否取得国家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作为一项重要条件。取得发明专利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权2项以上,每年直接创造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发明专利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权1项,每年直接创造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年直接创造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中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所有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收益部分中提取不低于20%的部分,作为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次性报酬;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被转化或实施后,专利权所有单位应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该项目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设计人和实施人一次性报酬。采用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实施专利技术的,可以用不低于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的30%的股份用于奖励该持股人,按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对在专利技术开发和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可给予一次性的奖金,也可奖励一定数额的股份。

  六、加强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中的专利管理。专利技术引进和出口受付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应当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有效证明文件。重大技术引进和出口项目合同应当订有知识产权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的引进和出口应组织专项论证,在进口商务谈判时,应有本单位的专利代理人参加,没有专利代理人的单位,可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签定合同前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办理专利的引进和出口手续时,应向技术引进和出口登记部门出示专利有效证明文件。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应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七、加强科技项目立项时的专利审查。技术引进项目、技术创新或改造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立项报批前,应当进行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提供知识产权检索报告,对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科研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申请专利获得知识产权。签定专利合同的,应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登记。要将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目标,并纳入项目验收内容,逐步在我省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能力。

  八、鼓励和发展专利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建立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交易的运行体系。鼓励专利代理人、科技人员创办专利代理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的行业性协会、学会,引导其利用自身的灵活机制,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凡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专利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专利技术开发、专利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咨询、专利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专利中介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属于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专利中介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报批,给予适当的减税、免税照顾。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各商业银行应允许企业、科研院所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后进行质押融资;企业转制或资产出售时允许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后进行出让、转让;科技企业上市可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后经批准进入总资产中,为企业发展和科技开发广开融资渠道。同时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全省知识产权出让、转化的交易场所,促进企业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交易和流转。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应由有关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报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专利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应遵纪守法,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技术创新发挥积极作用。

  九、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运用专利战略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和水平。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高度重视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化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纳入本单位技术创新、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多个环节并形成相应的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企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应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实施工作。凡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专利项目,企业都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予以配套,专款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转化和该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的支出。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管理。以非职务专利在企业实施的,企业要与专利权人签定正式的专利合同,并报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文献和专利保护制度,研究制定本企业的专利战略,为企业经营决策和参与市场竞争服务。

  十、建立全省专利信息网络,加强对专利信息、专利文献的开发运用。抓好省专利信息工程的设点、建站、立库工作。各市也要抓好基层信息点的建设,鼓励建立网上专利信息站,开辟网上专利技术交易市场。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以国家专利信息中心为龙头,以省专利信息中心为纽带,以各市专利信息机构为基础的全省专利信息系统,同时着手建立全省专利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中国专利文献数据库,搞好专利技术检索、专利文献开发等的转化和利用。通过对各种专利信息的开发运用,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十一、加强专利队伍的建设和人才培训。各级行政院校都要加强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培训。高等院校要设置知识产权课程,创造条件逐步设置相应的学科和专业,条件具备的高校、科研单位还应建立硕士、博士学位点,培养高层次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工作,实施辽宁省知识产权人才教育计划,对专利代理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专利工作者以及全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培训,逐步培养造就一支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敬业爱岗、政治素质好的高层次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十二、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知识产权各管理部门应运用各种手段,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流通领域企业凡经销专利产品的,都应要求供货厂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备随时接受相关执法人员检查和消费者咨询。严厉打击对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假冒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继续实行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充实和加强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和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搞好知识产权的行政调处工作。要支持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切实加强审判力量,保障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逐步在全省建立起一支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

  十三、理顺体制,建立起全省知识产权协调与工作体系。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的协作与配合,充分发挥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作用,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和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各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结合机构改革,明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适当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也应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加强对专利代理行业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在全省逐步建立起专利技术开发、生产、转化及保护的服务体系。

  省知识产权局
二○○二年二月九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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